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减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苏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120号罪犯苏朋,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于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青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三年七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00七年四月、二0一一年四月分别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三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苏朋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朋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收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