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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戴荣生与孙妙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荣生,孙妙坤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荣生。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妙坤。再审申请人戴荣生因与被申请人孙妙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钱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3)浙绍民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3年7月30日收到再审申请人戴荣生递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戴荣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荣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木审 判 员  陈国荣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