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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056号原告柏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原告柏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峰章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曼虹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多次对其殴打,造成其身心伤害;被告不尽家庭责任,无上进心,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平均分割,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且共同生活多年;其存在打骂原告之事,但愿改正错误,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女儿尚幼,离婚对其成长不利,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开始谈婚,次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好,并于1999年2月28日生一女取名赵卓颖。由于被告性格较为暴躁,在处理夫妻感情、家庭事务时与原告缺乏沟通,不讲究方式方法,时有打骂原告之事发生,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400元;夫妻共同房产平均分割;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暴躁,生活中对其存在打骂,致其身心伤害;被告不尽家庭责任,无上进心,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结婚十余年,以后生活会越来越好;其当庭表示愿改正错误,以后坚决杜绝暴躁行事,多与原告沟通,再不打骂原告,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女儿尚幼,离婚对其成长不利,不同意离婚。庭审中,法庭指出被告的错误后,被告当面向原告道歉,以求谅解。促其协商,因原告不同意调和而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在双方出现矛盾时,被告处理方式不当,缺乏对原告应有的尊重,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对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产生,被告负有一定责任。但是由于原、被告已近中年,双方应考虑家庭的完整,共同营造恩爱的夫妻生活。同时,被告在庭审中能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坚决改正,努力搞好夫妻关系、家庭生活,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此外,原、被告婚生女正就读初中,双方矛盾加剧对女儿的身心、教育定会产生负面影响,双方还应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其它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曼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