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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林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习登贵诉被告习红儒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登贵,习红儒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林民初字第6号原告习登贵,男。被告习红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习登贵诉被告习红儒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习登贵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习登贵以双方纠纷自己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登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习登贵负担。审判员  穆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