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志龙武伟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龙,武伟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龙,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武伟轩,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志龙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武伟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武伟轩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杨志龙与被执行人武伟轩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武伟轩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一套以评估价格抵偿欠申请人杨志龙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全部利息,其中该房屋在银行的剩余抵押贷款及过户费等由申请人杨志龙负责清偿。申请人杨志龙自愿承担诉讼费22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6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建 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 永 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长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