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高吉涛与司晓飞、司道海、司道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907号申请人:高吉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司晓飞,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司道海,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司道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高吉涛与司晓飞、司道海、司道军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晏商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泽龙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高润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