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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顺,王海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刘艳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张二庄乡刘庄村人。被告王海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东关村人。本院在审理双方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顺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