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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阿根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38号罪犯阿根,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文盲,现在崇州监狱服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7日作出(1997)阿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根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从199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2006年9月5日、2007年12月19日分别作出(2005)阿中刑执字第132号、(2006)阿中刑执字第514号、(2007)阿中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45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