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牛明理与长安区杜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明理,长安区杜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牛明理,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朱卫、王小平,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安区杜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老街甲子**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毅,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左小荣,男,汉族,系该院书记。委托代理人骆群利,男,汉族,系该院副院长。被告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榜,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淡淑娟,女,汉族,系该院职工。本院受理原告牛明理与被告长安区杜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牛明理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明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84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292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