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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4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朝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536号原告王朝。委托代理人秦慧玲,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甘仲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朝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朝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本保单的承保下争议解决方式选择诉讼,诉讼所在地为本保单属地或承保机构管辖地法院。”本保单的承保机构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址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所以管辖法院应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王朝缴纳保费和签订保险合同均在滦县,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