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费某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史某某,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审判员  牟长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