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邢燕临诉刘晓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邢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徐某某(原告之母),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某诉称,2004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刘某甲,一子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家庭暴力严重,动不动就殴打原告。2005年在吃饭时被告忽然说饭不可口,将手中热面条泼向原告,致发生矛盾。2012年10月的一天,为家庭琐事,被告提刀到原告打工单位及原告娘家闹事。之后又为家庭琐事,被告让原告离家,自此原告出外打工度日至今。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女儿刘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7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2008年4月24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现两个子女均随被告生活。2005年8、9月间原、被告曾因做饭发生争执,后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时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2012年10月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遂出外打工至今。2013年4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主张女儿刘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半分割。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育有一双儿女,双方应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妥善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共同努力创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现原告诉请离婚,但尚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