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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龙凤珠宝有限公司与张丽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龙凤珠宝有限公司,张丽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凤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中心街。被执行人张丽楠。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龙凤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丽楠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丽楠已经履行了(2014)长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案件款,并书写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