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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蓉与被告曾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曾彬,邓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刘蓉,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曾彦,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彬,男,四川省高县人。被告邓超,男,四川省高县人。委托代理人曾彬,男,四川省高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周家湾**号。委托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与被告曾彬、邓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蓉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应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