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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能玉与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珍惜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能玉,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李能玉,男,194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秀英,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能玉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李能玉与被执行人高秀英私下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将高秀英所有的位于神木镇草市巷付15号院落一处不经评估、拍卖抵偿申请执行人李能玉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故申请人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