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鹿西庄与赵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西庄,赵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鹿西庄,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峰涛,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鹿西庄与赵峰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峰涛于2013年7月29日交清了执行款661元,负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执行款66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鹿西庄领取。案件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