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关英才与王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英才,王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743号申请执行人关英才。被执行人王金红。申请执行人关英才(KUNYINCHOI)与被执行人王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金红位于海口市海秀中路XX号奥林匹克花园1号楼雅典娜华庭XXX房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