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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6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967号申请人张×,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诉被申请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一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小区x房屋作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张一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小区x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