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69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967号申请人张×,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诉被申请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一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小区x房屋作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张一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小区x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东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