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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宁与高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被告高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合阳县浮桥公司职工。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明军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