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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炳华与钱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炳华,钱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孙炳华。委托代理人贲志锴。被告钱俊华。原告孙炳华诉被告钱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璋松于2013年7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孙炳华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