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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钱伟与孙卫宏,俞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孙xx,俞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钱x,男,1968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xxx。被告孙xx,男,1962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xxxxxxxx。被告俞x,女,1984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与被告孙xx、俞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x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x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x负担(已交)。审判员  熊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