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孙某于2014年7月22日支付了案件款7200元。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领取了案件款,并书写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