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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6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1与宋×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1,宋×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918号原告宋×1,男,195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肖庄村四里053号。被告宋×2,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肖庄村四里0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1与被告宋×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1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1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1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