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红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云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云,南京大地建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红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彩云,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志俭,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6号。法定代表人黄铭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娜,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彩云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俭,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利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云诉称,2007年10月19日被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签订承建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01、02栋工程,被告承建工程中需原告供应石料,双方就运输方式、价格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原告按被告要求供应石料,并交给被告现场实际施工人徐才楼验收,双方并于2008年4月16日对供货进行结算,原告供石料总款为121579元,被告支付40000元,尚欠余款81579元,一直催要无果,我当时是冲着被告的牌子才送货的,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1759元。。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辩称,案件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未提供任何购买合同,无法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被告未从原告处购买任何材料,被告主体不适格。徐才楼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也从未雇佣过徐才楼从事任何工作,也从未授权徐才楼进行过任何活动或行为。资料专用章的用途是用于承包人与业主工程资料往来,用于业主外的其他任何合同资料无效,且该资料专用章非被告特制,被告不应对与已无关的无据可查的一枚印章承担法律责任。在买卖合同的实践中除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外,作为卖方还应有送料清单和买方的收货清单作为证明双方合同履行的证据,但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既无合同约定也无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对其货款支付无须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作为发包人,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07年10月19日签订一份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双龙街校区战士综合楼01、02栋的全部土建及安装等工程交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进行施工,开工日期为2007年7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25日,合同价款为3720000元,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又就承接的该工程与南京千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手工程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将承建的气象学院的工程承包给千手工程公司施工。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先由徐才生实际施工,后徐才生于2008年3月14日因故退出,并于2009年9月2日因病去世(其母亲已先于其去世,其父亲徐文华于2010年去世,其妻子为何勤、儿子为徐森勇、弟弟为徐才楼、妹妹为徐秀花),但在整个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均是以大地集团公司的名义施工。2007年11月18日,大地集团解放军理工大学战士综合楼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徐才生与南京鹰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龙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鹰龙公司承建综合楼1#、2#楼的铝合金窗、平开门,幕墙、百叶窗,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鹰龙公司按约进行施工。2008年4月16日,双方经结算,综合楼01幢、02幢铝合金门窗总金额278000元,已付款95000元,余款183000元,双方出具结算凭证1份,并加盖了综合楼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另鹰龙公司还提供了工程签证、主体工体分部验收整改方案等,均加盖有综合楼技术资料专用章。2009年9月,鹰龙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鹰龙公司提供的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的工程签证、验收整改方案及结算凭证均加盖有综合楼技术资料专用章,且工程的建设、结算等均仍以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名义进行,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对综合楼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不予采信。双方结算后,大地建设发展公司未及时给付所欠工程款,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债务应当清偿,遂于2009年12月判决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十日内给付鹰龙公司工程款18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2007年12月10日,陈木林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签订一份油漆工承包合同,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贾大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后陈木林按照约定进行施工,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亦支付部分工程款,陈木林所承包的油漆工程于2008年5月8日完工,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贾大根、夏孝海向陈木林出具了陈木林所完成工作量的证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所承包的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工程亦于2008年5月中旬竣工交付发包方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气象学院使用。后因陈木林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就剩余工程款的结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千手工程公司、何勤、徐森勇、徐才楼、徐秀花诉至本院。诉讼中,徐森勇、徐秀花、何勤陈述,千手工程公司接到工程后,找到徐才生进行施工,因为徐才生也没有资质去做,又找到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的负责人彭德义,后来千手工程公司与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签了协议,因这个工程项目要做油漆工程,油漆工程就由陈木林来施工了,整个工程是以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的名义施工,名字也是挂的大地建设发展公司,钱款是大地建设发展公司跟气象学院进行结算的。陈木林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事实。本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12月10日,陈木林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签订的油漆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虽然对合同上加盖的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从陈木林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何勤提供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9)江宁民二初字第5685号民事判决书,可证明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在本案所涉工地上使用陈木林所提供的油漆工承包合同上所盖的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事实、整个工程均以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名义进行的事实。遂于2012年2月判决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十日内给付陈木林工程款174853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也已生效。2008年4月16日,徐才楼向本案原告王彩云出具结算凭证,认可王彩云石料总金额121579元,已付40000元,余款为81579元。该结算凭证上除有徐才楼本人签字外,同时亦盖有“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战士综合楼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以上事实,有(2009)江宁民二初字第5685号民事判决书、(2011)秦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结算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予证明。本院认为,第一,(2009)江宁民二初字第5685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徐才生系大地集团解放军理工大学战士综合楼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本院(2011)秦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大地建设发展公司所承包的气象学院综合楼工程于2008年5月中旬竣工交付,而徐才生于2008年3月14日才因故退出并于2009年9月去世,在整个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徐才生及其家人何勤、徐才楼等均是以大地集团公司的名义施工,且根据陈木林一案中徐森勇、徐秀花、何勤的陈述,整个施工现场挂的是大地建设集团公司的牌子,原告也是“冲着被告公司的牌子才送货的”,因此,原告的这种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至于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再转包给千手工程公司施工的内部行为,相对于外部债权人的原告无从知晓,也不必知晓。第二,法律上,从江宁区法院和本院二份生效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来看,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在诸如工程签证、主体工程分部验收整改方案、技术交底记录等等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南京大地集团气象学院综合楼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两家法院并据此判决被告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虽对该专用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事实上,对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特定合同来说,因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以及最后的工程结算书必然会有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所盖的相关印章,其应当很容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反驳,但在与鹰龙公司的诉讼和陈木林的诉讼以及本案的诉讼中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反驳证据,故对其提出的该专用章非被告所刻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地建设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彩云货款815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8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戈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