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重庆文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文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280123-6。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文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文昌村二十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4747898-5。法定代表人:王兼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重庆文昌建材有限公司依据《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所涉工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为双方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系合同履行地法院,该约定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