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3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黄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64号原告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兴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孙延文。被告黄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四川蓉正生物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