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某煤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锅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