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庆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余庆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550-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路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5213-X.法定代表人:夏则荣,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庆宇,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户籍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桃园巷68号,现住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金三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庆宇妻子姜燕名下的夫妻共同银行存款8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