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东明与刘太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明,刘太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郭东明,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工具厂退休工人,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太山,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四建一公司材料处工人,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郭东明与刘太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