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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沙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孟**,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字(2013)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7日,被告人**成为江西精彩生活乌鲁木齐区域代理商,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通过销售太平洋直购官网虚拟的PV值,投资加盟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渠道商,以拉人头的方式,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非法获利1525211.55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案情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依托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非法获利1525211.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系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孟**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仅证实了被告人**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的加盟渠道商,参与了对太平洋直购网站的宣传推广活动,并因此取得了一定的利益,无法证实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传销组织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系合法经营行为,故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加入**有限公司,成为乌鲁木齐区域代理商。后被告人**注册成立的新疆**询有限公司又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区域代理合同》,分别成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的二级诚信渠道商。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大型推介会等方式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层级5级,成为特区诚信渠道商。被告人**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按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返利及保证金制度非法获利1525211.55元,其中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51%。另查明,2012年8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她是2010年2月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担任乌鲁木齐总代理,首次加入是二级渠道商级别,缴纳了200000元的保证金。她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大型推介会,在会议上进行宣传推广活动,在乌鲁木齐做过四场,在库尔勒、伊宁、阿克苏都做过。她直接推广的下线有**、**、**、王**、陈**等人。推广发展会员的获利按照公司的计算方式,逐级提成,网站系统回定期自动生成,个人可以依据业绩表进行核实。通过消费返利和推广返利,截止2012年4月9日,她总计获得返利1525211.55元。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区域代理合同》证实,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注册成立了新疆**询有限公司。2011年5月1日、5月30日,被告人**以新疆**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区域代理合同》,分别成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的二级诚信渠道商。3、证人陈平、陈春梅、刘正涛、周磊、谭智勇、王**、林洪琴的证言证实,他们都认识被告人**,有的通过被告人**介绍或被告人**为其提供担保等方式成为普通消费会员或二级诚信渠道商,自身分别获利的情况。同时上述证人均证实通过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加入**有限公司,成为渠道商均需要交纳保证金,渠道商的晋升需要通过获得相应的推广业绩才能晋升。4、太平洋积分返利制度详解证实,该网站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返利计划、申请成为会员的资格及权益、成为诚信渠道商的资格及权益、PV概念、招商办法、奖励计划、批发原则等内容。5、鉴定结论证实,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层级5级,成为特区诚信渠道商。被告人**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按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返利及保证金制度非法获利1525211.55元,其中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51%。7、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抓获。8、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内容真实有效,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组织、领导以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关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获利的主要方式是实际消费及推广他人加入,根据积分形成多个级别进行返利,而被告人**作为特区诚信渠道商,其实际消费取得仅占全部获利的0.49%,其推广返利高达99.51%。被告人**获得的返利金额和返利速度,取决于其发展他人加入的数量和级别,具备传销活动“拉人头”的特征,且被告人**共计发展下线人员506人,层级5级,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故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我国刑法规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非法所得1525211.55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永焕代理审判员  路 淼人民陪审员  刘军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富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