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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占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占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占善竹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占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