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富银申请执行冯佩恩、何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银,冯佩恩,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银,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富顺县骑龙镇丰乐村5组14号。被执行人冯佩恩,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昌衡村1组36号。被执行人何萍,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昌衡村1组3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自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佩恩、何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佩恩、何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富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萍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V48**),但被执行人冯佩恩、何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萍所有的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川AV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