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郭江平等6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郭江平,孙金枝,许涛涛,和银虎,张学成,牛复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工业中路。负责人赵菊香,主任。被告郭江平,男,1974年6月6日出生。被告孙金枝,女,1976年1月4日出生。被告许涛涛,男,1980年2月1日出生。被告和银虎,男,1973年9月7日出生。被告张学成,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被告牛复合,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郭江平、孙金枝、许涛涛、和银虎、张学成、牛复合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较多,有些被告信息不准,找无下落,正常的民事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秀华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