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2742号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84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85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