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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2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2742号原告杨某甲,男,生于1984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杨某乙,女,生于1985年3月13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