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菊英诉被告文琼英、龚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英,文琼英,龚显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朱菊英,女,汉族。被告文琼英,女,汉族。被告龚显跃,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朱菊英诉被告文琼英、龚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菊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菊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英撤回对被告文琼英、龚显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朱菊英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占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