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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朱菊英诉被告文琼英、龚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菊英,文琼英,龚显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朱菊英,女,汉族。被告文琼英,女,汉族。被告龚显跃,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朱菊英诉被告文琼英、龚显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菊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菊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菊英撤回对被告文琼英、龚显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朱菊英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占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