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汤昌虎与任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昌虎,任亚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1385号原告汤昌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永正,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亚娣,女,1980年4月5日出生。原告汤昌虎与被告任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程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昌虎的委托代理人俞永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亚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汤昌虎起诉称:与任亚娣系朋友关系,任亚娣于2010年8月5日向汤昌虎借款9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0月底前还清。任亚娣偿还6000元后未偿还其余款项。现汤昌虎诉至法院,要求任亚娣偿还借款8.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任亚娣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任亚娣向汤昌虎借款9万元,汤昌虎向任亚娣交付了9万元现金,任亚娣向汤昌虎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0年10月底前还清。2010年9月,任亚娣向汤昌虎偿还了6000元。汤昌虎称任亚娣未能还其余欠款。上述事实,有汤昌虎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汤昌虎提交的借条可以证明在汤昌虎与任亚娣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此借款关系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汤昌虎作为债权人要求任亚娣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任亚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亚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昌虎偿还借款八万四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任亚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立斌人民陪审员 程 红人民陪审员 冯亚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