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恒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恒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41号罪犯徐恒广,男,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5日作出了(2004)安中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恒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3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提请,本院先后于2008年1月24日、2011年2月23日分别作出(2008)安刑执字第24号、(2011)安刑减字第7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徐恒广减刑一年、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9月25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恒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及2011年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提请减去余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恒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踏实改造,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且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徐恒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恒广减去余刑,原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1200元,含2011年交纳200元)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