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胡水梅、张友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胡水梅,张友良,张仲良,张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42077048-2。法定代表人:劳威文,男,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胡水梅,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友良,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仲良,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贤良,男,汉族,1994年4月18日出生,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