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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冯幸思与张凤英、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幸思,张凤英,朱晓燕,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冯幸思,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伟明、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英��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被告朱晓燕,女,汉族,1988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许王瑜、王艳,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幸思与被告张凤英、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耀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许王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20日,朱小良经人介绍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21万元,并约定年利息2分,归还日期为2013年1月20日。2013年3月,朱小良突发疾病死亡,但该款并未归还。两被告为朱小良的妻子、女儿,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凤英归还原告借款21万元;2、被告朱晓燕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上述借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凤英、朱晓燕辩称,两被告作���法定继承人只是在继承朱小良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偿付责任,但现在朱小良的遗产尚未分割完毕,故遗产实际价值限额现无法确定,也不知道现在有多少外部债权,现正在追讨,本案借款本金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朱小良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20日,并出具借条一份。但朱小良并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且于2013年3月16日因病死亡。原告无奈,故诉至本院。另查明,朱小良父亲朱永兴及母亲叶彩林均先于朱小良过世。被告张凤英与朱小良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女,即被告朱晓燕。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人口普查登记表、户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朱小良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朱小良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朱小良已过世、张凤���与朱小良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又因被告朱晓燕系朱小良法定继承人,故其应在继承朱小良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冯幸思借款本金21万元。二、被告朱晓燕在继承朱小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张凤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王耀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苏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