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77号原告韩X,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XX,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