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364-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丁顺斌。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玲玲。第三人陈玲玲,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陈玲玲出资85万元,陆永杰出资15万元,上述出资款项于2012年2月10日汇入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临安支行开设的验资账户,后于2012年2月16日转入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行临安支行设立的基本账户,2012年2月16日至17日,将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转出。第三人陈玲玲将注册资本85万元抽逃,致使被执行人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追加第三人陈玲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玲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玲玲应在抽逃出资资本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陈玲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36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万克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希芳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锦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