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与芜湖甬江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芜湖甬江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华,蔡康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兴隆街,组织机构代码69108432-9。负责人:李光曙,该支行行长。被告:芜湖甬江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1628-8。法定代表人:史培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640425-3。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培华,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蔡康云,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与被告芜湖甬江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华、蔡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芜湖甬江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华、蔡康云的财产在人民币19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甬江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史培华、蔡康云的财产在人民币19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茂臻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