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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马丹华与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丹华,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09号申请执行人马丹华。被执行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范卫东。马丹华诉徐东、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丹华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速递分公司银行存款1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