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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尤良栋与陈炳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良栋,陈炳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尤良栋。委托代理人:李洪武。被告:陈炳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良栋诉被告陈炳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3年7月30日参加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良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尤良栋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