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尤良栋与陈炳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良栋,陈炳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尤良栋。委托代理人:李洪武。被告:陈炳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良栋诉被告陈炳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13年7月30日参加开庭审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良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尤良栋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