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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樊威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威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262号罪犯樊威,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二00八年十月八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青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樊威在执行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爱护公物,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并较好地完成所了所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威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二0一六年七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新审 判 员  张德成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