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黎友与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黎友,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17-1号申请执行人刘黎友。。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黎友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黎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国贵货款30633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7元,共计319277元。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19277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向申请执行人刘黎友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刘黎友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黎友本次申请执行货款30633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7元,共计319277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刘黎友货款30633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947元,共计319277元。二、终结(2013)龙泉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黎友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克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