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新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波与被告安捷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李文波。委托代理人刘大义。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力,系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安建军,系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波与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刘晓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波委托代理人刘大义、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以下称“安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安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波诉称,2012年6月29日10时00分,原告乘坐(正在营运的)辽AF41**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沈北大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坐在车内的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受伤后,原告被送到武警辽宁总队医院治疗,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血气胸、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损伤、锁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盆骨骨折、腰椎骨折等病情。由于第一被告是辽AF41**号中型普通客车肇事车辆的车主、第二被告是辽AF41**号中型普通客车的投保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在第二被告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座位险为40万元/人)。现原告手术后的钢钉尚未取出,还需进行二次手术,故原告保留二次诉讼的权利。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客运合同,被告应将原告运送到目的地,但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受伤后,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414.4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50元、误工费13500元、孙野欠原告的赔偿款75211.6元、残疾赔偿金176016.21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护理依赖10年的387130元。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辩称,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李文波的起诉。2012年6月29日10时许,原告在乘坐答辩人所有的由崔海龙驾驶的辽AF41**号客车时,与孙野飞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海龙与孙野飞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文波无责任。原告经住院治疗出院后,在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以孙野飞、答辩人及大地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该案经东陵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12)东陵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对原告的合法的经济损失,除交强险限额内由孙野飞承担赔偿责任外(因孙野飞所有的货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余损失基本由孙野飞和大地保险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大地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此次原告又以运输合同为案由提起诉讼,其在起诉书中提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等9万余元损失,大部分均已在东陵区法院审理的(2012)东陵民一初字第1289号案件中处理完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已经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以同一事实在提出侵权之诉并经法院判决后,再提出违约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应追加孙野飞为被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无权改变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并下发判决认定的案由。原告已经在东陵区法院以侵权纠纷为案由起诉过,他起诉的被告是孙野飞,崔海龙、安捷公司、大地公司,东陵法院在2012年11月26日下发了2012东陵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现在大地公司和安捷公司早已按照东陵法院的判决书履行完毕,现在孙野飞正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又以运输合同的案由起诉到沈北新区法院,我认为原告无权以同一案件以二个案由起诉。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的案由,就足以证明其放弃选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由,不存在随意变更的问题;2、原告此次起诉将孙野飞应承担的数额再一次重复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此次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失共计9万元,其数额的计算完全是东陵区法院1289号判决中孙野飞应承担的数额,这就产生了“一事两审”的矛盾,同时也违反了法院审理案件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对东陵法院已判决生效认定的案由、被告及数额进行改变。更无权就1289号判决认定孙野飞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再一次重复起诉。因此,原告此次起诉的案由只能是“侵权之诉”且应将孙野飞追加为被告或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3、如按“侵权之诉”审理,原告此次起诉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数额扣除东陵区法院1289号判决认定孙野飞应承担的数额,然后继续装进孙野飞交强险中,直到装满11万元,余下的合理、合法数额由孙野飞和安捷公司承担。对原告提交的鉴定书有异议,认为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10时00分,孙野飞(男,21岁)驾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北大道掉头时,与同向崔海龙(男,41岁)驾辽AF41**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辽AF41**号中型普通客车内乘员李文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棋盘山大队认定:当事人孙野飞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崔海龙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文波无事故责任。肇事车辆辽AF41**号中型普通客车行车证登记车主为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崔海龙系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40万元。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8天,特级护理16天,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24天。2012年10月10日,原告将孙野飞、被告安捷公司、被告保险公司诉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院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作出(2012)东陵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原告在东陵区法院诉讼期间,先后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复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14.1元。武警辽宁省总队医院开具诊断书意见,建议原告自2012年12月5日休息至2012年3月14日,2013年2月28日诊断意见为:1、休息2周;2、双肩功能锻炼,双肩髋、胸部避免持重负重;3、2月后复访双肩左胸内固定物,可于术后一年后取出,随诊。原告于2013年1月6日诉至本院并申请做伤残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经本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随机选定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该鉴定中心于2013年3月12日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文波多发肋骨骨折评为Ⅷ级残;骨盆多发骨折评为Ⅹ级残;左、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均评为Ⅹ级残。李文波目前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波乘坐被告安捷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运送原告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安捷公司,崔海龙系职务行为,运送原告时正在履行职务,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安捷公司赔偿,因安捷公司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该险种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该责任限额应扣除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原告的部分),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安捷公司负责赔偿。关于被告安捷公司、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并要求追加孙野飞为被告由孙野飞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合法数额由孙野飞和安捷承担的辩论意见,因原告的第二次起诉是基于新发生的医疗费并申请了伤残鉴定,属于新的事实,故原告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这与原告第一次选择侵权之诉并不发生矛盾。关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1414.4元,本院核实为1414.1元,对该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50元,原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13500元,因原告从事瓦工工作,遵照医嘱休息从2012年12月5日至评残意见出具前一天共96天,参照2012年建筑业平均工资31182元计算误工费8201.29元。关于原告要求的孙野飞欠原告的赔偿款75211.6元,该款项已由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孙野飞赔偿原告,原告在本案中重复要求该赔偿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176016.21元,因原告为非农业户口,本院按照辽宁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乘以伤残系数,确定为147362.4元。关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原告起诉的案由是运输合同纠纷,属于违约之诉,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护理依赖10年的387130元,原告经鉴定属于部分护理依赖,应当按照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护理费,本院核定为103536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文波医疗费1414.1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文波误工费8201.29元;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文波残疾赔偿金147362.4元;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文波后期护理费103536元;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文波负担62元,由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负担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丹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晓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淑华赔偿明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文波费用:1、医疗费1414.1元2、误工费(31182元÷365天)×96天=8201.29元3、残疾赔偿金20467元×20年×(30%+3%+3%)=147362.4元4、后期护理费28760元×20年×(30%+3%+3%)×50%=103536元以上合计260513.79元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