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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与李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李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浙江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淑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艳香,吉林中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野,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李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宽城站前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许勇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