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红╳╳╳医院诉被告刘╳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红XXX医院,刘X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万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梧州市红XXX医院法定代表人曾X委托代理人周X强被告刘X进原告红XXX医院诉被告刘X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允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何青夏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强、被告刘X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进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医疗费9863.1元给原告梧州市红XXX医院。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X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交还原告)。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青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