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工程款106352元及违约金39960元,承担诉讼费32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魏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7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争议纠纷。执行费2143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